司法院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7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7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吸鸦片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判处罪刑,并依同条第三项勒令禁戒断瘾后,改吸毒品者,应以该条第三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