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3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汉奸之子在其父犯汉奸罪后,因分居而受有其财产之赠与,该财产仍属汉奸之财产。
(二)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七六号及第三四七七号、第三四七八号、第三四八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