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0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2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广西银行既系依
公司法
组织之官商合办银行 (参照
广西银行章程
第二条、第六条) ,则该行分行办事员即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