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
甲自诉乙犯有告诉乃论之罪,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后具状声请撤回自诉,经批示驳回,虽第一审复据乙之声请裁定再开辩论,但甲于再开辩论时,对于撤回自诉既未再为表示,一、二审自应就乙为实体上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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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
甲自诉乙犯有告诉乃论之罪,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后具状声请撤回自诉,经批示驳回,虽第一审复据乙之声请裁定再开辩论,但甲于再开辩论时,对于撤回自诉既未再为表示,一、二审自应就乙为实体上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