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
自卫队丁某乙守卫队部,望见乡丁某甲背枪行近队部门前,误为匪开枪将其击毙,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对于某甲之是否盗匪原应注意辨认,如当时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则某乙应负过失致人于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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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
自卫队丁某乙守卫队部,望见乡丁某甲背枪行近队部门前,误为匪开枪将其击毙,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对于某甲之是否盗匪原应注意辨认,如当时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则某乙应负过失致人于死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