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1号解释

院解字第382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1号解释》
院解字第3822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任伪职别无其他罪行之被告死亡,如按其所在任伪职之任务性质执行手段及其他一切情形,不足认为成立汉奸罪,自不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至此项已查封之财产果系不得单独宣告没收,应由检察官发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