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锾,由主管征收机关科罚,与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四条除外之规定相同,但依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仍应移送法院以裁定行之(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七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