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9 页
相关法条:营业税法 第 2 条 ( 36.11.1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食糖运商非营业税法第二条第四款所称已纳出厂税或出产税之工厂或出产人,不在免征营业税之列。至货物税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谓不得重征任何税捐,系指不得更以完纳货物税之货物为客体征收其他税捐而言,营业税依营业税法第四条之规定系以营业收入或收益为其客体,食糖运商所运之糖虽已完纳货物税,而对于食糖运商征收营业税,自非所谓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