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各省市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既系以现有之各省市参议会或临时参议员为选举人,则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已依法选出之监察委员,自无须由在后成立之参议会参议员另行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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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各省市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既系以现有之各省市参议会或临时参议员为选举人,则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已依法选出之监察委员,自无须由在后成立之参议会参议员另行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