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二項,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既係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員為選舉人,則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已依法選出之監察委員,自無須由在後成立之參議會參議員另行改選。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二項,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既係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員為選舉人,則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已依法選出之監察委員,自無須由在後成立之參議會參議員另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