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本夫撞见其妻与人通奸数次均予宥恕,嗣听人言谓其妻与奸夫将有不利于己之行为,始预购钢刀俟其妻与奸夫在床上行奸时,一并杀毙,既与当场激于义愤者有别,应依普通杀人罪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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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本夫撞见其妻与人通奸数次均予宥恕,嗣听人言谓其妻与奸夫将有不利于己之行为,始预购钢刀俟其妻与奸夫在床上行奸时,一并杀毙,既与当场激于义愤者有别,应依普通杀人罪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