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58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 7 条 ( 36.03.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公务员交代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赔偿之款项,本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给付时之币值较之当时低落过甚者,得酌令增加赔偿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