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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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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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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甲迳向丙买回时应依乙卖与丙之地价补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