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院解字第39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7号解释》
院解字第3958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甲迳向丙买回时应依乙卖与丙之地价补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