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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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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5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7號解釋》
院解字第3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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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項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述情形,甲逕向丙買回時應依乙賣與丙之地價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