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99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10 条 ( 35.01.17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所发生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审管辖权,在现行法上既无特别规定,自应依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归地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