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17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3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法人之登记,民法并未定有时期之限制,本无所谓不遵限声请登记,纵令久不声请登记,法院亦无从为何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