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
已卸下残破之交通器材未经电信铁路及公共运输机关存置厂库者,不包括于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一条所称交通器材之内,窃盗该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窃盗罪,不应依该条例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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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
已卸下残破之交通器材未经电信铁路及公共运输机关存置厂库者,不包括于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一条所称交通器材之内,窃盗该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窃盗罪,不应依该条例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