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列县参议会各参议员,如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而无正当理由,自应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