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在奸区供职人员参加非法斗争,合于刑法内乱罪之规定,纵在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四日总动员令颁布前所发生之行为,仍得以内乱罪追诉诉处罚,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实施之区域,应由同条例第八条规定之审判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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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在奸区供职人员参加非法斗争,合于刑法内乱罪之规定,纵在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四日总动员令颁布前所发生之行为,仍得以内乱罪追诉诉处罚,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实施之区域,应由同条例第八条规定之审判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