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3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7 页
相关法条: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广西省各县民团之组织依该省民团规程各条之规定,系隶属于行政机关之民众自卫团体,该团司令部特编队之官兵犯普通
刑法
上之罪,不能视为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军人,而归军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