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0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日敌财产经敌产处理机关接收后,如人民仅以日人为被告,主张该财产当时系被迫出卖,诉求确认原买卖契约已撤销并返还财产,经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决者,其判决之效力不及于敌产处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