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日敵財產經敵產處理機關接收後,如人民僅以日人為被告,主張該財產當時係被迫出賣,訴求確認原買賣契約已撤銷並返還財產,經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決者,其判決之效力不及於敵產處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