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国荣誉军人书
告全国荣誉军人书 作者:蒋中正 1943年1月1日 |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一日——
全国荣誉军人同志们:
今天是我们在抗战中过第六个元旦,也就是我们为人类正义自由的神圣抗战走上了将近六年的路程。六年来我们光荣的战绩,首应归功于为国效命的武装同志,尤其是你们百战疆场的荣誉军人。你们有的杀敌负伤,有的因劳致疾,有的正在医院治疗休养,祇待体格复元,再上前线。有的不幸残废,从事于适宜职业的训练。你们的伤,你们的病,你们的残废,不独表现出你们自己勇敢牺牲的精神,也正是国家民族无上的荣誉。全国同胞没有一刻忘记你们过去的辛劳和疾苦,也没有一刻不怀念你们现在的情况。本委员长不能遍到各处,亲自慰问你们,际兹岁序更始,特托你们的长官为代表,薄致犒金,表示对于你们的敬意。
六年来的艰苦抗战,因为你们以及殉国烈士们的勇往直前,流血牺牲,已经大大的削弱了日寇为祸世界的暴力。我们民族越打越团结,我们国家越打越坚强。我们由独力撑持的孤军,进而为协力作战的先锋。我们牺牲的价值博得世人同声赞美,我们国家一跃而跻于四强之列。美英诸友邦,相继宣布废弃在华特权,另订新约,解除了我们百年来所受的束缚。今天世界上已形成了一个正义与暴力之战,无论欧非澳亚及太平洋战场,联合国都已由守势改取攻势,逐渐发挥压倒敌人的威力。东西侵略者的气焰,随著岁月的消磨,已经一落千丈。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我很愿意加强语气告诉你们,今年应该是同盟军胜利的开始,同时也是我们收复山河杀敌致果的时机。
全国同胞都深信,你们在医院养伤养病的同志,早已焦虑万状,渴望立即痊复,马上回到军队去,跟随你们的长官与同志,继续杀敌,完成未竟之功。你们中间决无一人以为已经为国家流过血,拼过命,便可不再尽责任。虽然胜利已见曙光,但最严重的关头,也就在最后的时候。我们革命军人应该准备流出最后一滴血,只要有一分力量,就应该为国家作一分牺牲。你们是世界最光荣的军人,你们不要妄自菲薄,你们是有作战经验与作战能力的荣誉军人,比较补充十个新兵的力量还大。因为伤愈的官兵,都能自动归队,重上前线,格外能够激发民心士气,增加抗战力量。全国人士都在祷盼你们的痊复。
有一点你们想必知道也应该知道,荣誉军人虽是国家的荣誉,但无论在前线在后方,不要忘了自己军人的身份,自视为特殊阶级,坐受国家供应,安享社会福利;骄傲任性,不受约束,这样便是放弃了自己的荣誉,甚至还要受国家社会的制裁。至于残废的同志们,自然格外应受国家的尊敬。但你们也应明白虽不能再执干戈,捍卫国家,而在此艰难的时候,如果还能改就他业,仍应当贡献你们的力量。前线流血与后方流汗,都是一样的有益抗战。无论你们今后为农、为工、为商或为公教人员,站在任何岗位都要切切牢记你们自己是个荣誉军人,不要忘记你们过去所受的训练。你们的工作态度要比别人格外谨慎,格外勤勉,格外谦和。在军中,在社会,永远保持你们的荣誉,为群众的模范,为抗战建国的基干。
同志们,我说不尽心中怀想你们、爱护你们、弥望你们的意念,希望你们各自努力,发扬光大你们的荣誉,也就是发扬光大国家的荣誉。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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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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