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西藏同胞书

告西藏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26日

西藏同胞们!

  你们这次奋起反共抗暴,浴血作战,乃是我中国大陆全体同胞反共革命最庄严、光辉的历史第一页开始。今日我虽身在台湾,但我这一颗心,乃是与你们始终一起,反共作战;尤其是这次拉萨战争,我藏胞僧侣,壮烈牺牲,更使我关怀倍切,时刻难忘。我中华民国政府,正在集中一切力量,给你们以继续有效的援助。并号召海内外全体同胞,共同一致,给予你们以积极的支持。

  你们不是孤立的,你们的反共抗暴运动,不仅是为了藏族全体的生存,为了藏胞个人的自由,发挥了大无畏的精神,并且对于自由亚洲各民族、各宗教的自由与安全,担当了英勇无比的前锋,所以世界上一切爱好自由,主张正义的国家和人民,都站在你们这一边,支援你们!祷祝你们的成功!我中华民国政府,一向尊重西藏固有的政治社会组织,保障西藏人民宗教信仰,和传统生活的自由。我现在更郑重声明:西藏未来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地位,一俟摧毁匪伪政权之后,西藏人民能自由表示其意志之时,我政府当本民族自决的原则,达成你们的愿望。

  西藏同胞们!朱毛共匪的傀儡政权,对于你们反共抗暴的革命运动,使用残忍、狂暴、恐怖、屠杀的手段,企图加以镇压和控制。我深信共匪的武装暴力,纵能一时破坏你们的寺院,劫掠你们的城市,绝对不能毁灭你们革命的意志,和宗教的信仰。只要你们更加坚决,更加勇敢,继续不断的奋斗到底,我必领导全国军民,很快的与你们在大陆上约期会师,共同作战,来完成我们反共抗暴,救国家、救民族、救同胞的神圣使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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