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辩字景宣,范阳涿人。累世儒学。父靖,[2]太常丞。

辩少好学,博通经籍,举秀才,为太学博士。以大戴礼未有解诂,辩乃注之。其兄景裕为当时硕儒,谓辩曰:“昔侍中注小戴,今尔注大戴,庶纂前修矣。”[3]

及帝入关,事起仓卒,辩不及至家,单马而从。或问辩曰:“得辞家不?”辩曰:“门外之治,以义断恩,复何辞也。”孝武至长安,授给事黄门侍郎,领著作。太祖以辩有儒术,甚礼之,朝廷大议,常召顾问。[4]赵青雀之乱,魏太子出居渭北。辩时随从,亦不告家人。其执志敢决,皆此类也。寻除太常卿、太子少傅。魏太子及诸王等,皆行束修之礼,受业于辩。进爵范阳公,转少师。

自魏末离乱,孝武西迁,朝章礼度,湮坠咸尽。辩因时制宜,皆合轨度。性彊记默契,能断大事。凡所创制,处之不疑。累迁尚书右仆射。[5]世宗即位,进位大将军。帝尝与诸公幸其第,儒者荣之。出为宜州刺史。薨,配食太祖庙庭。子慎。

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6]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器用,多依古礼,革汉、魏之法。事并施行。今录辩所述六官著之于篇。天官府,管冢宰等众职。地官府,领司徒等众职。春官府,领宗伯等众职。夏官府,领司马等众职。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冬官府,领司空等众职。史虽具载,文多不录。

辩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自兹厥后,世有损益。[7]宣帝嗣位,事不师古,官员班品,随意变革。至如初置四辅官,及六府诸司复置中大夫,并御正、内史增置上大夫等,则载于外史。馀则朝出夕改,莫能详录。于时虽行周礼,其内外众职,又兼用秦汉等官。今略举其名号及命数,附之于左。[8]其纪传内更有馀官而于此不载者,亦史阙文也。

柱国大将军,大将军。右正九命。

骠骑、车骑等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9]雍州牧。右(正)九命。[10]

骠骑、车骑等将军,左、右光禄大夫,户三万以上州刺史。右正八命。

征东、征西、征南、征北、中军、镇军、抚军等将军,左、右金紫光禄大夫,大都督,户二万以上州刺史,京兆尹。右八命。

平东、平西、平南、平北、前、后将军,左、右将军,左、右银青光禄大夫,帅都督,户一万以上〔州〕刺史,[11]柱国大将军府长史、司马、司录。右正七命。

冠军、辅国等将军,太中、中散等大夫,都督,户五千以上〔州〕刺史,户一万五千以上郡守。右七命。

镇远、建忠等将军,谏议、诚议等大夫,[12]别将,开府长史、司马、司录,〔户不满五千以下州刺史〕,[13]户一万以上郡守,大呼药。[14]右正六命。

中坚、宁朔等将军;左、右中郎将;仪同府、正八命州长史,司马,司录;户五千以上郡守;小呼药。[15]右六命。

宁远、扬烈(伏波)等将军;[16]左、右员外常侍;统军;骠骑车骑府、八命州长史,司马,司录;柱国大将军府中郎掾〔属〕;[17]户一千以上郡守;长安、万年县令。右正五命。

〔伏波〕、轻车〔等〕将军;[18]奉车、奉骑等都尉;四征中镇抚军府、正七命州长史,司马,司录;[19]开府府中郎掾属;户不满千以下郡守;户七千以上县令;正八命州呼药。右五命。

宣威、明威等将军;武贲、冗从等给事;仪同府中郎掾属;柱国大将军府列曹参军;四平前后左右将军府、七命州长史,司马,司录;正八命州别驾;户四千以上县令;八命州呼药。右正四命。

襄威、厉威将军;给事中;奉朝请;军主;开府府列曹参军;冠军辅国府、正六命州长史,司马,司录;正七命州别驾;正八命州治中;七命郡丞;户二千以上县令;[20]正七命州呼药。右四命。

威烈、讨寇将军,左、右员外侍郎,幢主,仪同府、正八命州列曹参军,柱国府参军,镇远建忠中坚宁朔府长史、司(录)〔马〕,[21]正六命州别驾,正七命州治中,正六命郡丞,户五百以上县令,七命州呼药。右正三命。

荡寇、荡难将军,武骑常侍、侍郎,开府府参军,骠骑车骑府、八命州列曹参军,宁远扬烈伏波轻车府长史,正六命州治中,六命郡丞,户不满五百以下县令,戍主,正六命州呼药。右三命。

殄寇、殄难将军,彊弩、〔积弩〕司马,[22]四征中镇抚〔军〕府、正七命州列曹参军,[23]正五命郡丞。右正二命。

扫寇、扫难将军,〔武骑〕、武威司马,[24]四平前后左右府、七命州列曹参军,戍副,五命郡丞。右二命。

旷野、横野将军,殿中、员外二司马,冠军辅国府、正六命州列曹参军。右正一命。

武威、武牙将军,淮海、山林二都尉,镇远建忠中坚宁朔宁远扬烈伏波轻车府列曹参军。右一命。

周制:封郡县五等爵者,皆加开国;授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者,并加使持节、大都督;其开府又加〔骠骑大将军、侍中;其仪同又加〕车骑大将军、散骑常侍;[25]其授总管刺史,则加使持节、诸军事。以此为常。大象元年,诏总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节,馀悉罢之。建德四年,增置上柱国大将军,改仪同三司为仪同大将军。

  1. 卷二十四 按此卷纪事远较北史卷三0卢同附从子辩传简略,历官更多删削,传末又没有史臣论。钱氏考异卷三二目录序条已指出此卷不是周书原文。今以此卷与北史对校,脱漏虽多,个别辞句也有出于北史外者,当是后人取高氏小史或其他以周书为底本的某种节录本补。对本书脱漏处和前卷一八、卷二一同例,基本上不据北史补,只校文字歧异,和指出较重要的删节处。
  2. 父靖 魏书卷七六卢同传末、北史卷三0卢同附子斐传末作“静”。
  3. 庶纂前修矣 殿本考证云:“此下北史有节闵帝立云云。按下文云‘及帝入关’,帝谓孝武也。作史者若不载节闵帝即位事,则当云‘及孝武入关’,不当云‘帝入关’也。以北史校之,知此明有遗脱。”按此下北史叙辩入关前事达一百四十五字。考证说遗脱,实是删节不当。
  4. 朝廷大议常召顾问 宋本、南本、北本、汲本和册府卷七五八九0二五页“常召”都作“当日”,殿本当依北史改,局本从殿本。按“常召”较长,但“当日”也可通,犹言立即顾问。
  5. 累迁尚书右仆射 北史本传作“累迁尚书令”。疑各自删节周书,但书令而略仆射是可以的,书仆射而略令,乃是删节失当。
  6. 于是依周礼建六官 按此下至“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凡一百二十六字。北史本传删略只二十三字。由此知今本卢辩传非据北史删节。在“始命行之”下北史略叙官制四十五字,今本周书无。
  7. 自兹厥后世有损益 以下北史本传叙明帝、武帝二朝官制增省凡一百七十二字,今本周书无。按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周官制,末云:“所设官名,讫于周末,多有改更,并具卢传,不复重序云。”知原本卢传详记“多有改更”之处。今本却只于下略叙宣帝时的改制,寥寥数语。北史卢传当也据周书而有删节,今出于今本周书外者尚一百七十二字,可见这卷的疏略。
  8. 今略举其名号及命数附之于左 按下所载官名命数大致和北史同,各有讹脱。通典卷三九载周官品最详备,周书、北史只举六官以外的官,通典并举无遗。通志卷一五七卢辩传末也可参考。以下但举显然讹脱之处。
  9. 骠骑车骑等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北史和通典卷三九以下不举卷数作“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按通典、北史两将军和他们的例加官相连,通志卷一五七以下不举卷数亦同。这里却把两将军相连,开府仪同三司次序在车骑大将军上,今反在下。又简称“开府、仪同三司”以代“开府仪同三司”和“仪同三司”,也易误会。诸将军连叙,下面都有次序失当之病,不赘举。
  10. (正)九命 北史、通典无“正”字,这里是衍文,今删。
  11. 户一万以上〔州〕刺史 按前后文都作“州刺史”,且“户一万以上州”连文,不应省“州”字。今据北史、通志补。下同。
  12. 谏议诚议等大夫 通典、通志“诚”作“谘”。
  13. 〔户不满五千以下州刺史〕 按七命列“户五千以上州刺史”,正六命自应有“户不满五千以下州刺史”,今据北史、通典、通志补。
  14. 大呼药 北史、通典正六命无此官。
  15. 小呼药 北史、通典“小”作“大”。下面也没有“小呼药”。
  16. 宁远扬烈(伏波)等将军 这里伏波将军在正五命,北史、通典在五命,作:“伏波将军、奉车都尉,轻车将军、奉骑都尉。”通志正五命亦但有“宁远、扬烈等将军”,“伏波将军”在五命。按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伏波将军、奉车都尉、轻车将军同在从五品,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记隋官品,伏波轻车二将军同在从七品。且此叙官品,每品必首举两将军,独正五命有三将军,而五命却只举轻车一将军,于例也不合。今从北史、通典、通志删。
  17. 柱国大将军府中郎掾〔属〕 北史、通典、通志“掾”下有“属”字。按下文某府中郎掾属凡两见。知当有“属”字,今据补。
  18. 〔伏波〕轻车〔等〕将军〔伏波〕原误移上。通志五命作“伏波、轻车等将军”,今补正。
  19. 正七命州长史司马司录 通典无司录。
  20. 户二千以上县令 通典“二”作“三”。
  21. 镇远建忠中坚宁朔府长史司(录)〔马〕 北史、通典“司录”作“司马”。是,今据改。通志既有“司录”,又有“司马”,乃误增,府属依命数递减,下宁远、扬烈等将军只有“长史”可证。
  22. 殄寇殄难将军彊弩〔积弩〕司马 北史、通典作“殄寇将军、彊弩司马、殄难将军、积弩司马”。通志作“彊弩、积弩等司马”。按“彊弩”下应有“积弩”二字,今据补。
  23. 四征中镇抚〔军〕府正七命州列曹参军 通志作“四征、中、镇、抚将军府”。按上文五命有“四征中镇抚军府、正七命州长史,司马,司录”。“中镇抚军”是中军、镇军、抚军三将军之简称,“军”字不可省,通志衍“将”字,但“军”字未脱。今据上文补。
  24. 扫寇扫难将军〔武骑〕武威司马 北史、通典作“扫寇将军、武骑司马、扫难将军、武威司马”。“武威”上应有“武骑”二字,今据补。
  25. 并加使持节大都督其开府又加〔骠骑大将军侍中其仪同又加〕车骑大将军散骑常侍 按周制骠骑大将军例加开府仪同三司,车骑大将军例加仪同三司。今脱去十二字,变成“其开府又加车骑大将军”,和制度不合,今据北史、通志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