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56)国人事字第2289号 (56)卫医徐字第400号 内优(56)字第429号 1956年8月21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经国务院〔56〕国二办习字第14号批准同意,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将几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经费:这批人员退休前绝大部分原来已享受公费医疗,故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费不再另行追加,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
2.医疗问题,由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给予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3.退休人员住院的来往旅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备,如果确有困难时,可向当地县、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申请补助。这项补助费从优抚事业费内开支。
4.施行日期自接通知之日开始实行。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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