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人事局、衛生部、內務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仍應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通知

國務院人事局、衛生部、內務部
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仍應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通知

(56)國人事字第2289號
(56)衛醫徐字第400號
內優(56)字第429號

1956年8月21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人事局、衛生部、內務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問題,經國務院〔56〕國二辦習字第14號批准同意,退休後仍舊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現將幾項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1.經費:這批人員退休前絕大部分原來已享受公費醫療,故退休後享受公費醫療的經費不再另行追加,由所在省、市調劑解決。

  2.醫療問題,由退休人員所在地的衛生行政機關給予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3.退休人員住院的來往旅費及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由本人自備,如果確有困難時,可向當地縣、市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申請補助。這項補助費從優撫事業費內開支。

  4.施行日期自接通知之日開始實行。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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