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1〕120号
2021年11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1〕1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社会〔2021〕13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树立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牢牢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稳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增进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编制省级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细化落实举措,做好重大项目衔接统筹,确保《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实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对新增公共服务事项、提高服务标准等要审慎研究论证,确保财力可承受、服务可持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分步推广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规划》细化提出可衡量、可考核的具体实施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深化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引导,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定期分领域开展公共服务发展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重大事项协调力度,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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