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批复
国函〔1995〕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5年11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7号)和《关于将乌兰察布盟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的请示》(内政发〔1995〕105号)收悉。同意将乌兰察布盟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划归呼和浩特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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