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
国函〔2001〕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1月1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新都县设置新都区的请示》(川府〔2001〕13号)收悉。同意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以原新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都镇。

新都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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