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批复
国函〔2003〕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7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2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再次请示》(川府〔200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四川省北川县,设立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原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曲山镇。

北川羌族自治县的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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