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
国函〔1997〕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5月3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川府发〔1996〕132号)和《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置眉山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6〕158号)收悉。同意对乐山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

二、调整后的乐山市辖市中、五通桥、沙湾、金口河4个区和夹江、犍为、沐川、井研、马边、峨边6个县(自治县),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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