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立眉山地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立眉山地區的批覆 國函〔1997〕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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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的請示》(川府發〔1996〕132號)和《關於調整樂山市行政區劃設置眉山地區的請示》(川府發〔1996〕158號)收悉。同意對樂山市行政區劃作如下調整:
一、設立眉山地區,管轄從原樂山市劃出的眉山、仁壽、彭山、洪雅、丹稜、青神6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眉山縣東坡鎮。
二、調整後的樂山市轄市中、五通橋、沙灣、金口河4個區和夾江、犍為、沐川、井研、馬邊、峨邊6個縣(自治縣),代管峨眉山市(縣級)。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後的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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