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 国函〔2009〕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年9月20日 |
官方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请示》(宁政发〔2009〕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政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政区域,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驻红寺堡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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