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国函〔199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7月9日 |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的请示》(皖政秘〔1998〕3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居巢区青年路。
二、巢湖市设立居巢区,以原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为居巢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风路。
三、巢湖市辖原巢湖地区的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和新设立的居巢区。
巢湖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