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6〕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2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调整桂林市辖区的请示》(桂政报〔1996〕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郊区更名为雁山区。

二、同意对桂林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作相应调整。

扩大叠彩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大河乡、穿山乡的清风村划归叠彩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凤北路。

扩大秀峰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甲山乡划归秀峰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西凤路。

扩大象山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二塘乡,柘木镇的同心、平山两个村和穿山乡的安新村划归象山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银锭路。

扩大七星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穿山乡(不含清风、安新两个村)、朝阳乡划归七星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马坪街。

雁山区辖原郊区的雁山镇、枯木镇(不含同心、平山两个村)、大埠乡、草坪回族乡。区人民政府驻雁山镇。

三、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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