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国函〔20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2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饶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信州区。

二、上饶市设立信州区,以原县级上饶市的行政区域为信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三江大道。

三、上饶市辖原上饶地区的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波阳县、婺源县和新设立的信州区。原上饶地区的县级德兴市由省直辖。

上饶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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