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沧州市郊区的批复
国函〔1997〕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0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沧州市郊区的请示》(冀政〔1997〕58号)收悉。同意撤销沧州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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