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函〔20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6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二、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平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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