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平涼地區設立地級平涼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甘肅省撤銷平涼地區設立地級平涼市的批覆
國函〔2002〕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6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9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平涼地區設立地級平涼市的請示》(甘政發〔2002〕2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平涼地區和縣級平涼市,設立地級平涼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崆峒區西大街。

二、平涼市設立崆峒區,以原縣級平涼市的行政區域為崆峒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西大街。

三、平涼市轄原平涼地區的涇川縣、靈台縣、崇信縣、華亭縣、莊浪縣、靜寧縣和新設立的崆峒區。

平涼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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