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
国函〔1994〕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渭南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4〕2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渭南地区和县级渭南市,设立地级渭南市。市人民政府驻东风街83号。

二、渭南市新设临渭区,以原县级渭南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进路。

三、渭南市辖原渭南地区的华县、潼关、大荔、合阳、澄城、蒲城、白水、富平8个县和新设立的临渭区。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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