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 国函〔1994〕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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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渭南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4〕2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渭南地区和县级渭南市,设立地级渭南市。市人民政府驻东风街83号。
二、渭南市新设临渭区,以原县级渭南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进路。
三、渭南市辖原渭南地区的华县、潼关、大荔、合阳、澄城、蒲城、白水、富平8个县和新设立的临渭区。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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