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56年7月4日发布)
1956年7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为了使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资改革方案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现在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按照新工资标准补发工资问题

  1.补发工资的范围,只限于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

  2.新定计时工资标准(包括新定的技术津贴、特定津贴和物价高的地区的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高于原计时工资标准(包括物价津贴、地区津贴)的差额,一律从4月1日起补发。对于计件工资标准、高温工资标准、奖金、其它津贴和计件工资的超额部分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等,一律不补发。

  3.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调动前后应该补发的工资,由调入单位按照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

  4.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人,凡是在1956年4月1日以后升级的,自批准升级的月份起补发其本人升级后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5.带职学习和休养的职工(包括长期休养的职工在内),均按照上述规定补发工资。

  6.职工在4月1日以后退休、养老的,补发其从4月1日起到退休之月份止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同时应该按照新定计时工资标准计算退休金、养老金;4月1日以前退休、养老的,不另补发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退休金、养老金也不改变。

  7.对已经退职的职工,一律不补发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8.4月1日以后到企业工作的临时工人,可以从他到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补发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对已经离职的临时工人不补发。4月1日以后曾在几个单位内工作过的临时工人,只由现在工作的单位补发他到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二、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问题

  为了保持工资制度的统一,地区之间调动职工时,一律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实行。职工调动时的补助办法,另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关于保留工资问题

  1.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少数职工现行工资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应该予以保留。

  2.少数职工原有的保留工资,应该结合这次工资标准的提高和职工本人的升级抵消其一部或全部:凡是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所增加的工资,超过原有保留工资的,保留工资应该全部抵消;凡是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后所增加的工资,相当于或者少于原有保留工资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抵消保留工资的一部或者全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

  3.原有保留工资没有抵消的部分,以及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新保留的工资,今后应该随着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逐步取消,或者将保留工资一年到二年的累计数一次发给或者分数次发给,不再继续保留。

  4.过去已经取消的保留工资,不应该恢复。

  5.在计算工人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津贴的时候,应该以工资标准为基础,不包括保留工资;但是在计算停工、工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退休金、养老金的时候,应该包括保留工资在内。

  四、关于升级问题

  1.企业工人升级应该严格根据技术标准评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如果经过技术鉴定或者考工,证明工人已经符合高等级的技术标准的时候,应该予以升级,并且按照新的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同时,各企业应该按月将超过定员表的工种名称和各等级工人人数,报告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以免浪费技术力量。

  2.职员升级的办法,有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两种:

  甲、定期的升级。每年定期评级一次。凡是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可以升级。

  乙、不定期的升级。职员提升职务以后,原来的工资级别

  在新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应该在提升职务的同时,适当

  地提升工资级别;原来的工资级别在新职务等级线以内

  的,根据所在单位同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情况,可以提升

  工资级别,也可以不提升工资级别。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升级的,凡是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内的,只能提升一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并且相差较远的,可以越级提升,但是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三级。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升级的职员,一律从7月份起按照新的级别发给工资。

  五、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的少数工人,因贯彻执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而降低了原来的技术等级的时候,应该保留原等级,并且按照原等级的新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对保留原等级的工人,也应该自4月1日起按照原等级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工资。

  六、新定计件工资标准、高温工资标准,一律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个月份起开始实行。

  七、土木建筑企业的工作时间,应该结合这次工资改革,自7月1日起一律改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在工人自愿和有利于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假日可以调剂集中使用。改变工作时间后,1956年土木建筑施工技术定额,也应该相应地减少一小时。

  在建筑业中,由于工资改革所增加的工资由谁负担的问题,由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商定。

  八、临时工人、职员的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正式工人、职员的,应该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加以调整。

  九、目前乡干部的待遇,是一种补贴制,标准很低,生活一般都很艰苦,因此,将乡干部所实行的补贴制改为工资制。从县、区调到乡里的工作人员的原有工资级别,高于乡干部工资级别的,应该保留原等级。

  城市街道办事处干部的待过,应该参照上述乡干部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十、关于工资增长控制数字的问题

  这次工资改革,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已经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的增长控制数字进行。在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并且保证当地物价不发生波动的条件下,工资的增长控制数字可以相应地有所增加;如果不能完成生产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的时候,也应该适当地降低工资的增长速度。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凡是划归地方安排的单位,其工资增长指标,在不超过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的工资增长控制数字范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作必要的平衡和调剂。

  十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各项执行。

  十二、凡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以前有关工资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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