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56年7月4日發布)
1956年7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7年1月3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為了使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工資改革方案正確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現在對其中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按照新工資標準補發工資問題

  1.補發工資的範圍,只限於這次進行工資改革的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

  2.新定計時工資標準(包括新定的技術津貼、特定津貼和物價高的地區的生活費補貼、地區津貼)高於原計時工資標準(包括物價津貼、地區津貼)的差額,一律從4月1日起補發。對於計件工資標準、高溫工資標準、獎金、其它津貼和計件工資的超額部分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等,一律不補發。

  3.因工作需要被調動的職工,調動前後應該補發的工資,由調入單位按照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補發。

  4.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的工人,凡是在1956年4月1日以後升級的,自批准升級的月份起補發其本人升級後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

  5.帶職學習和休養的職工(包括長期休養的職工在內),均按照上述規定補發工資。

  6.職工在4月1日以後退休、養老的,補發其從4月1日起到退休之月份止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同時應該按照新定計時工資標準計算退休金、養老金;4月1日以前退休、養老的,不另補發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退休金、養老金也不改變。

  7.對已經退職的職工,一律不補發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

  8.4月1日以後到企業工作的臨時工人,可以從他到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補發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對已經離職的臨時工人不補發。4月1日以後曾在幾個單位內工作過的臨時工人,只由現在工作的單位補發他到本單位工作期間的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

  二、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的工資問題

  為了保持工資制度的統一,地區之間調動職工時,一律按照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和工資制度實行。職工調動時的補助辦法,另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關於保留工資問題

  1.在這次工資改革中,少數職工現行工資高於新定工資標準的部分,應該予以保留。

  2.少數職工原有的保留工資,應該結合這次工資標準的提高和職工本人的升級抵消其一部或全部:凡是提高工資標準和升級所增加的工資,超過原有保留工資的,保留工資應該全部抵消;凡是提高工資標準和升級後所增加的工資,相當於或者少於原有保留工資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抵消保留工資的一部或者全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制定。

  3.原有保留工資沒有抵消的部分,以及在這次工資改革中新保留的工資,今後應該隨着提高工資標準和升級逐步取消,或者將保留工資一年到二年的累計數一次發給或者分數次發給,不再繼續保留。

  4.過去已經取消的保留工資,不應該恢復。

  5.在計算工人的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津貼的時候,應該以工資標準為基礎,不包括保留工資;但是在計算停工、工傷假、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退休金、養老金的時候,應該包括保留工資在內。

  四、關於升級問題

  1.企業工人升級應該嚴格根據技術標準評定。在這次工資改革中,如果經過技術鑑定或者考工,證明工人已經符合高等級的技術標準的時候,應該予以升級,並且按照新的等級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同時,各企業應該按月將超過定員表的工種名稱和各等級工人人數,報告主管部門進行調配,以免浪費技術力量。

  2.職員升級的辦法,有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兩種:

  甲、定期的升級。每年定期評級一次。凡是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可以升級。

  乙、不定期的升級。職員提升職務以後,原來的工資級別

  在新職務等級線以下的,應該在提升職務的同時,適當

  地提升工資級別;原來的工資級別在新職務等級線以內

  的,根據所在單位同職人員工資水平的情況,可以提升

  工資級別,也可以不提升工資級別。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這次工資改革中應該升級的,凡是工資級別在職務等級線以內的,只能提升一級;工資級別在職務等級線以下並且相差較遠的,可以越級提升,但是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三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例外。

  在這次工資改革中升級的職員,一律從7月份起按照新的級別發給工資。

  五、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的少數工人,因貫徹執行新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而降低了原來的技術等級的時候,應該保留原等級,並且按照原等級的新工資標準發給工資。對保留原等級的工人,也應該自4月1日起按照原等級新舊工資標準的差額補發工資。

  六、新定計件工資標準、高溫工資標準,一律從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下一個月份起開始實行。

  七、土木建築企業的工作時間,應該結合這次工資改革,自7月1日起一律改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在工人自願和有利於工程進度的條件下,假日可以調劑集中使用。改變工作時間後,1956年土木建築施工技術定額,也應該相應地減少一小時。

  在建築業中,由於工資改革所增加的工資由誰負擔的問題,由勞動部和有關部門商定。

  八、臨時工人、職員的現行工資標準低於正式工人、職員的,應該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加以調整。

  九、目前鄉幹部的待遇,是一種補貼制,標準很低,生活一般都很艱苦,因此,將鄉幹部所實行的補貼制改為工資制。從縣、區調到鄉里的工作人員的原有工資級別,高於鄉幹部工資級別的,應該保留原等級。

  城市街道辦事處幹部的待過,應該參照上述鄉幹部的工資待遇的規定辦理。

  十、關於工資增長控制數字的問題

  這次工資改革,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根據已經確定的工資標準和工資總額的增長控制數字進行。在超額完成生產計劃和上繳利潤計劃並且保證當地物價不發生波動的條件下,工資的增長控制數字可以相應地有所增加;如果不能完成生產計劃和上繳利潤計劃的時候,也應該適當地降低工資的增長速度。

  在這次工資改革中,凡是劃歸地方安排的單位,其工資增長指標,在不超過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的工資增長控制數字範圍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作必要的平衡和調劑。

  十一、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定的有關各項執行。

  十二、凡是企業、事業、國家機關以前有關工資的規定,與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和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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