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呈贡县、沾益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呈贡县、
沾益县的决定

1965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五年/第十号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五七次会议通过

一、恢复呈贡县。以昆明市呈贡区的行政区域为呈贡县的行政区域。呈贡县由昆明市领导。

二、恢复沾益县。以合幷于曲靖县的原沾益县行政区域为沾益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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