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鲁甸县设立永德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鲁甸县设立永德县、 南涧彝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决定 1963年9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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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复鲁甸县。以合幷于昭通县的原鲁甸县除马路、苏甲、水屯、酒房四个人民公社以外的行政区域为鲁甸县的行政区域。
二、设立永德县。以镇康县的内地五个区、六十三个人民公社的行政区域为永德县的行政区域。
三、设立南涧彝族自治县。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南涧地区为南涧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四、设立西盟佤族自治县。以西盟地区为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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