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魯甸縣設立永德縣、南澗彝族自治縣和西盟佤族自治縣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魯甸縣設立永德縣、 南澗彝族自治縣和西盟佤族自治縣的決定 1963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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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魯甸縣。以合幷於昭通縣的原魯甸縣除馬路、蘇甲、水屯、酒房四個人民公社以外的行政區域為魯甸縣的行政區域。
二、設立永德縣。以鎭康縣的內地五個區、六十三個人民公社的行政區域為永德縣的行政區域。
三、設立南澗彝族自治縣。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的南澗地區為南澗彝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四、設立西盟佤族自治縣。以西盟地區為西盟佤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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