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广东省南澳、澄海等九个县建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恢复广东省南澳、 澄海等九个县建制的决定 议字〔60〕78号 (一九六○年九月卅日国务院全体会议104次会议通过) 1960年9月30日 (在国务院全体会议104次会议上)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恢复南澳县。以原南澳县划归饶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澳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澄海县。以原澄海县划归汕头市的行政区域为澄海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新丰县。以原新丰县划归翁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丰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三水县。以原三水县划归南海县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番禺、顺德二县,撤销番顺县。以原番禺县划归番顺县、花县的行政区域和中山县的部分地区为番禺县的行政区域;原番顺县的其余行政区域为顺德县的行政区域。
6,恢复琼山县。以原琼山县划归海口市的行政区域为琼山县的行政区域。
7.恢复万宁县。以原万宁县划归琼海县的行政区域为万宁县的行政区域。
8.恢复保亭县。以原保亭县划归崖县的行政区域为保亭县的行政区域。
发: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抄送:政法办公室、国务院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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