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恢復廣東省南澳、澄海等九個縣建制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恢復廣東省南澳、 澄海等九個縣建制的決定 議字〔60〕78號 (一九六○年九月卅日國務院全體會議104次會議通過) 1960年9月30日 (在國務院全體會議104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恢復南澳縣。以原南澳縣劃歸饒平縣的行政區域為南澳縣的行政區域。
2.恢復澄海縣。以原澄海縣劃歸汕頭市的行政區域為澄海縣的行政區域。
3.恢復新豐縣。以原新豐縣劃歸翁源縣的行政區域為新豐縣的行政區域。
4.恢復三水縣。以原三水縣劃歸南海縣的行政區域為三水縣的行政區域。
5,恢復番禺、順德二縣,撤銷番順縣。以原番禺縣劃歸番順縣、花縣的行政區域和中山縣的部分地區為番禺縣的行政區域;原番順縣的其餘行政區域為順德縣的行政區域。
6,恢復瓊山縣。以原瓊山縣劃歸海口市的行政區域為瓊山縣的行政區域。
7.恢復萬寧縣。以原萬寧縣劃歸瓊海縣的行政區域為萬寧縣的行政區域。
8.恢復保亭縣。以原保亭縣劃歸崖縣的行政區域為保亭縣的行政區域。
發:廣東省人民委員會。
抄送:政法辦公室、國務院編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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