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1958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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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2月27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昆阳县,将原昆阳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晋宁县。
二、撤销盐兴县,将原盐兴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广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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