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1958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13号
1958年4月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4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2月27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昆阳县,将原昆阳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晋宁县。

二、撤销盐兴县,将原盐兴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广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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